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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制定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新疆国际物流

时间:2018-01-04 21:12:07 点击:
     新疆乌鲁木齐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寄递物流经营者对收件物品未进行非侵入式查验或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最高将处以30万罚款。

     《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共三十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寄递物流安全的涵义、适用范围、本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原则;规定了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关于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等协同部门在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尽的职责;对寄递物流经营者、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条例》规定,寄递物流管理机构未及时发现寄递物流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刑事责任。《条例》将依法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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